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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必威学生申诉办法(试行)

阅读:3330 时间:2022.10.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依法行使管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复查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给予学生的下列处理和处分:

(一)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学生,被取消入学资格;

(二)具有我院学籍,或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学生,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三)曾具有我院学籍的学生,被给予退学处理。        

第四条  学院应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的组织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接受、审查、受理申请书,送达相关文书和材料,保管申诉卷宗等日常工作,并有权要求各系、各职能部门对处理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听证等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经本办法或委员会授权,办公室也可以处理其他事务。

学生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专家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学院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应从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在我院工作满三年、未担任领导职务的教师中选取。

学生代表一般从二年级以上、无违法违纪记录的学生中选取。

办理具体申诉案件的委员会委员人选,经本办法授权,由办公室从符合上述条件的人选中确定,以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委员会委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给予学生处理、处分决定的部门负责人不能作为具体申诉案件的委员会委员。

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一般不从该处分所涉及人员所在学院选取。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生处、教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在委员会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三)决定处理、处分在申诉期间是否执行;

(四)决定是否受理学生申诉申请;

(五)主持并决定听证会的具体组织工作;

(六)决定调查或需要询问事项。

经本办法或委员会主任授权,上述第四至第六项职权也可以由委员会副主任行使。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申请人因正当理由,致使逾期未能提出申诉的,可以于正当理由结束之日起5日内,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受理。是否受理该申诉,由委员会决定。

对同一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十条  申诉申请人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学号、身份证号、所在系、年级、专业、班级、联系方式和通信地址;

申诉人未满十八周岁的,要写明父母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写明辅导员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申诉要求;

(三)申诉事实和理由; 

(四)申诉人本人签名;                    

(五)申诉日期;

(六)申诉所涉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印件。

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交相关证据。

第十一条  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

申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申诉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或超过申诉期限,不予受理的,报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申请人,通知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二)申诉书内容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诉申请人限期补正;超过指定期限未补正的,视为申诉申请人放弃申诉权利。

通知书应当盖有委员会印章或代章。 

第十二条  决定受理学生申诉的,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学生申诉申请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申请。

通知书应当盖有委员会印章或代章。

第十三条  申诉申请与处理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一般不停止执行。

对于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暂停执行。

第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的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日内,将申诉申请副本送有关部门,并向有关部门调取原处理或处分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原处理或处分部门应当在2日内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据,并同时对申诉书中所述的问题和要求,作出书面说明。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申诉申请人可以查阅上述原处理、处分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证据和书面说明材料。

申诉申请人查阅相关材料时,对材料中涉及到的有关人员的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委员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必要的处理。

第十五条  委员会决定受理学生申诉的,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召开委员会会议对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5日。

要求申诉申请人补正的,上款所列期限自申诉申请人提交符合条件的补正之日起计算。

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学生代表不得缺席。否则,在更换学生代表后另行举行会议。

必要时,委员会可以邀请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作为咨询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咨询员无表决权。

第十六条  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可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调查,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由申请人通知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在限定的日期前提交书面意见,到期不能提交的,不影响审查。

经委员会主任同意,也可以采取听证会方式。采取听证会方式的,应当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对于原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可以直接采取调解方式处理,调解结论仍以复查决定书的方式参照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调解不成的,再按本办法其他方式处理。

第十七条  申诉审查一般以不公开为原则。申诉申请人提出要求,经委员会主任同意,或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并取得申诉申请人同意时,也可以采取公开的方式。

第十八条  申诉申请人认为委员会委员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关系时,有权申请该委员回避。

委员会委员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本条款规定适用于记录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员。

相关人员的回避,由委员会表决确定。

第十九条  书面审查时,委员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案由;

(二)原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工作人员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并回答有关问题;

(三)出席会议的委员对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和评议;

(四)出席会议的委员进行记名表决,决议应当得到出席会议的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依照第八条相关规定处理;

(五)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对会议的内容保密。

参加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由委员会副主任担任,或由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其他委员担任。

听证会的记录人员等工作人员由委员会办公室人员担任,必要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也可以指定本院其他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申诉处理委员会相关委员、申诉申请人、代理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部门代表(以下称承办人)及其他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其中:申诉人及第三人又称为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举行听证3日前通知申诉申请人、承办人、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以及第三人听证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决定公开进行听证的,还应当在举行听证3日前公告。

申诉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由申诉申请人通知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准时前来参加听证,其父母到期不来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审查。

申诉申请人因故不能参加听证会的,应当提前2日向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提出,由办公室主任决定是否延期。

决定延期的,由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安排听证会时间。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并负责通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就申诉的事实或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五)保守与事件相关的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根据听证认定的证据,综合委员会合议会议结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并写出听证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依照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权。申诉申请人申请其他人回避的,听证中止,待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后恢复。

(二)质证权。对相关事件的证据向调查人员及证人进行质询。

(三)申辩权。就相关事件的事实与法律、规定的适用进行申辩。

(四)最后陈述权。听证结束前有权就本次听证所讨论的问题进行最后陈述。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依照规定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

(二)遵守听证秩序;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四)依法举证;

(五)需要通知法定代理人的事项由当事人负责通知。

第二十六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申请人是否到场及其基本情况。申诉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到场的,视为申诉人放弃申诉权,审查终止。

第二十七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告知当事人听证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申诉申请人是否申请回避;

(二)申诉申请人宣读申请书;

(三)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承办人员就有关事实、依据和处理或处分程序进行陈述,并同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

(四)由申诉申请人从事实和规定适用上进行答辩,并对证据材料进行逐一质证;

(五)申诉申请人提交自己的证据,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部门的承办人员对证据材料进行逐一质证;

(六)经主持人同意,申诉申请人和承办人可以向对方以及证人发问;听证主持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就有关事项询问当事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部门的承办人员、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七)申诉申请人和承办人就案件相关事实和规定适用问题进行辩论;

(八)辩论结束后,申诉申请人作最后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休会,申诉申请人和承办人退场等候复查决定;

(十)委员会按照本规定的第十九条举行委员会会议,对听证结论进行合议、表决,并形成复查结论意见;

(十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八条  听证应当由听证记录员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在申诉申请人和承办人退场时,立即交由申诉申请人和承办人审核后签字。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的在场人签署证明。

第六章  复查结论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规的,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或交原单位重新处理或处分: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或影响了申诉人权利行使的;

4.有证据证明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超越或滥用职权,或相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三十条  对于需要改变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结果,由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于需要重新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申诉事项,由委员会交原处理或处分单位重新处理或处分,重新处理或处分的结果仍以该单位的名义发布。

申诉处理委员会交原处理或处分单位重新处理或处分的,该单位应当在15日内作出决定,并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

学生对重新处理或处分的结果不服的,可以对新结论提起申诉。

第三十一条  复查决定书以委员会的名义发布。

第三十二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申请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2.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3.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4.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5.委员会的处理决定;

6.不服本决定的向安徽省教育厅申诉的权利和时间;

7.作出决定的日期。

复查决定书应当加盖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三条  复查决定为校内申诉最终决定,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在此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暂停执行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在复查结论作出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书面材料后,终止申诉处理程序。

第七章  送达

第三十五条  送达有关材料和文书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受送达人签收;

(二)按照当事人预留的方式邮寄;

(三)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网页上或校园内的公告栏内公告,公告期限为3日:

(四)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可以留置送达。留置送达的,应当由工作人员2人以上署名说明,有条件的可以请一位在场人署名证明。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办公室仅限于向申诉申请人、承办人、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以及第三人送达有关材料和文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受理学生申诉不得向申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内、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日期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及寒、暑假假期。

第四十条  期间的计算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生就其他事项向学校提出申诉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阜阳师范学院必威学生申诉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必威学生资助工作举报投诉受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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