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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必威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

阅读:1349 时间:2022.10.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加强我院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必威学生社团,是指由我院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是我院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四条  学生社团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青年学生,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成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必威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学生社团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

第六条  必威团委履行学院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负责指导学生社团联合会,切实承担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册、变更、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奖惩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

第七条  必威学生社团联合会配合院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由我院学生会负责学生社团工作的学生干部兼任。

第三章  成立、年审注册、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我院学生社团类别包含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活动类、体育活动类、志愿公益类以及其他类等。新成立学生社团应归属以上类别。

第九条  申请新社团成立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筹备成立学生社团,须按照一定类别向院团委进行申请,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5名及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作为挂靠单位;

(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的名称、类别、宗旨,社团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社团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社团主要负责人的产生办法、任期、权限及其职责,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及其他相关程序。

第十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社团筹备组主要负责人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成立申请材料,包含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指导教师基本情况和挂靠单位确认意见;

(二)院团委在收到社团成立申请和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三)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院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团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四)院团委从召开社团成员大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

(五)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到学生社团联合会领取并填写《必威学生社团登记表》和《必威学生社团负责人登记表》一式四份,存挂靠单位、指导老师、学生社团联合会和社团各一份,并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告成立。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注册制度,所有社团必须经学生社团联合会登记注册,否则视为非法社团,学院禁止非法社团开展任何活动。社团应于每年5月下旬提交《必威学生社团年度审核登记表》和相关注册支撑材料,包含社团规模、社团成员构成、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情况、挂靠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院团委将结合学生社团日常活动开展、工作资料提交、公开述职答辩等方面确定是否通过年审注册。年审注册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年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集中公示公告社团年审情况;

(二)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提出整改,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三)对运行良好的社团,可给予适当的表彰和鼓励,对连续三年审查情况良好的社团,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审查年限;

(四)对不予配合的社团,视为放弃注册自动注销,不得再进行任何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办事机构地址或联系方式,应当在变更一周内到学生社团联合会办理变更登记,院团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修改一周内报送学生社团联合会,院团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

第十三条  院团委对社团有注销权利,学生社团联合会有建议注销权利,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联合会经院团委批准后对其进行注销:

(一)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相关规定,违反必威校规校级的;

(二)学生社团成员不足,无法继续开展学生社团活动,经该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可申请注销、合并;

(三)社团活动范围、内容违背社团宗旨、章程,尤其是社团名义进行纯商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四)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

(五)有严重财务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一学期内未开展任何活动的;

(七)未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人的;

(八)宣传材料未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即发布,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年审不合格,且限期整改,无法达到要求的;

(十)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院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社团成员享有相应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权利包括: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在学生社团内部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成员义务包括:遵守学生社团章程及内部制度;成员资格定期注册,按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加学生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维护社团荣誉,不做有损社团形象及利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成员大会民主选举,由学生社团联合会报备院团委批准后产生,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团的负责人。社团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日常业务指导教师,该教师须为我院正式在职教职员工。社团指导教师应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社团组织及主要活动指导工作,对社团成员进行业务培训。社团聘请顾问需要在团委进行备案审核。未经审核,社团不得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必须明确一个挂靠单位,可挂靠具有管理或学术研究职能的部门、系等院内正式机构。各部门、各系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学生教育管理的角度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团员人数超过3人的须建立社团团支部,团支部书记须由具有团籍的社团负责人兼任,社团团支部要在院团委的管理指导下开展活动,积极发挥好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院纪院规许可的范围内活动,必须围绕全面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目标和学院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针对在校学生、社团成员的盈利性商业活动,不得开展涉外活动。社团负责人和活动组织者须对所举办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工作程序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要提前向指导教师、挂靠单位或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活动申请,活动策划包含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数、指导老师、社团负责人、设奖方案、经费预算等内容,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举办培训、讲座、报告(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活动,需提前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和挂靠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明、所在单位、活动开展介绍信等,作为活动策划书的一部分,须经院团委同意,必要时须报党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受校外单位或个人邀请参与比赛、演出、举办晚会等活动,须提前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挂靠单位提出申请,说明活动内容、举办时间、具体地点、主要负责人等,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报院团委同意后方可参与活动,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老师或院团委教师带队,必要时应签署合同以保障学生社团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应加强自身网络化建设管理,充分利用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及自身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对社团工作进行宣传,培养社团成员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学生社团应对自己的网站负责,不得在网站上散布谣言,不得登载未经确认属实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社团宣传材料、自办刊物须提交院团委审批。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可来源于学院拨款、挂靠单位和院内部门的资助、社会企事业单位的赞助和捐款以及成员缴纳的会费等合法渠道。挂靠单位应做好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加强对社团接受校外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和管理。社团与境内外非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协议提供的赞助费用,必须报送院团委进行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初进行统一纳新,可向新招成员收取会费。除会费外,社团不得再向成员收取其他费用,如确有需要,须向院团委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由专人(非正副会长)管理建帐,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成员监督、咨询,社团经费可使用于:

(一)购买办公设备、活动器材;

(二)购买日常办公用品,出版内部刊物;

(三)学生社团开展各项活动支出;

(四)对外联络、交流支出。

第二十九条  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须接受团委的监督和指导。学生社团联合会将每学期期末集中公示公告各社团经费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社团财务进行审核检查。

第三十条  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或挪用。若有未经批准私自纳入社团个人账目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对社团予以注销并追究责任。

第七章  奖惩管理

第三十一条  院团委根据学生社团学年内的综合表现,委托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学生社团及成员进行评优表彰工作。社团可参评“明星社团”、“五佳社团”、“五四红旗团支部”、“校园文化活动品牌项目”等集体荣誉,社团成员可参评“模范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青年志愿者”等个人荣誉。社团成立未满一年,不得参与各类评优表彰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社团违纪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

(二)成立或审核注册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三)在筹备期间进行与筹备无关的其他活动;

(四)未成立备案或逾期未注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五)活动开展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六)自行组织大型或涉外活动未报院团委审批;

(七)社团更名、组织机构变更、负责人交替未经申报;

(八)财物管理混乱或非法参与经济活动;

(九)侵犯成员利益或损毁学校声誉。

第三十三条  对违纪行为的处理:

(一)由院团委、社团挂靠单位对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院团委、社团挂靠单位可责令违纪社团暂停活动或将其注销;暂停活动的社团经整顿,需重新注册后方可举办活动。

第八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四条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院团委为学生社团提供学生活动专项经费,为学生社团提供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物质保障,支持学生社团健康蓬勃发展。学院为学生社团对外交流搭建平台,提升社团活力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五条  学院对于社团的指导教师每学年给予一定的教学工作量。社团负责人承担社团组织工作满一学年,经考核认定合格,由院团委统一发放社团负责人聘书;明星社团和五佳社团其他主要负责人承担社团组织工作满一学年,经考核认定合格,由院团委统一出具社团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必威各类学生社团。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共青团必威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凡以前规定和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必威学生会章程(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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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工部相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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