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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阜阳师范大学二级单位教代会工作实施办法

阅读:1267 时间:2022.10.0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和内部治理结构,促进依法办学和民主管理,依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安徽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皖教政法[201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校教代会制度在二级单位民主管理中的体现,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完善学校内部治理体系、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积极推进二级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调动本单位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完成学校和二级单位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凡是学校所属正式建制的二级学院(部)和直属单位,均应建立教代会制度。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校教代会及校工会的工作指导。

第六条  二级单位的党组织要把教代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行政领导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的决议。

建立二级教代会的单位应当为教代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执委会主任和分工会主席应参加或列席所在单位党政有关会议,保证教代会和工会负责人知政、参政和监督的权利;院(部)设立的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组织机构,应吸收基层分工会主席和教代会代表参加。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的年度(学期)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重要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本单位有关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福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四)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

(六)以多种方式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本单位有关决策决定及学校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本单位与分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吸取采纳;不能吸取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二级教代会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代会决议须经大会表决并获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单位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即二级教代会)。二级教代会的规模要适当,教职工人数在80120之间的单位,代表比例一般为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30%40%;教职工人数在120以上的单位,代表比例一般为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30%左右。

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一线教师(职工)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下的单位,应当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的性质、职权、领导关系、组织制度、工作程序、运行规则等,与二级教代会相同。教职工人数超过80但接近80的,也可以召开教职工大会。

第十三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本单位教职工,均有资格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代表应当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由本单位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二级教代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代表的选举工作,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由大会筹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代表的选举,可以在全体教职工大会上选举,也可划分若干个选举单位分别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代表资格的审查工作。审查情况应向教代会报告,并在预备会议上通过。

第十七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可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交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本单位的工作向单位党政领导和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八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九条  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本单位或解除聘任合同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三)代表请辞代表职务或未能履行职责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提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书面申请,报经二级教代会执委会讨论通过;

(四)因代表资格停止、终止等原因代表缺额较多,影响到二级教代会工作正常开展时,可增选、补选教代会代表。增选和补选代表,由二级教代会执委会或分工会提出意见,经党委(党总支)研究同意,方可实施。增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应加强对代表的培训,培训工作由二级教代会执委会或分工会组织实施,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教代会基本知识,校务公开、民主管理理论及参政议政实务等。

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二级教代会可邀请本单位有关领导、离退休人员、民主党派人士、学生和其他有关人员作为列席或特邀人员参加会议。

第四章   运行规则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每届任期3-5年,具体任期由本单位研究确定,期满应进行换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应相对固定。遇有重大问题,经本单位党政工负责人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教代会。每次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三条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须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或审议。需做出决议或决定的,应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会议的决议、决定一般由大会主席团起草,交全体代表进行讨论,并根据代表的意见修改后,提交大会表决。各项决议、决定应分别表决,重大事项应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其职权范围,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二级教代会执委会和分工会提出,按照学院党政有关议事规则讨论研究,形成初步意见,提请大会通过。

第二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换届时,应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筹备组织工作,届中会议由本届教代会执委会或分工会主持筹备组织。

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其它有关方面人员组成。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教代会换届时,制定代表团()的划分、代表的产生办法,并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和秘书长建议名单,研究确定特邀和列席人员;

(二)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针对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提出会议中心议题;

(三)征集会议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四)安排民主评议干部时,参与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五)拟定会议日程和各项议程;

(六)做好会议的其他筹备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换届时,一般应召开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的主要内容为:听取本届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通过大会议程和日程,通过、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的正式会议,换届时由主席团主持,届中开会时,由二级教代会执委会主持,报本单位党委(党总支)同意。

大会主席团通常由本单位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专任教师应(普通教职工)占一定比例。大会设秘书长一人。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须经大会预备会通过。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听取审议本单位年度(学期)工作报告;

(二)听取审议本单位提出的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职工聘任、奖惩、津贴分配等方案和其它专项工作报告或说明;

(三)确认闭会期间决定的事项;

(四)表决大会决议、决定、有关方案及其他事项;

(五)换届时,选举产生二级教代会执委会。

第三十条  教代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要认真执行和落实,教代会执委会负责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决议、决定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本单位党政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的常设机构为执委会,负责二级教代会的日常工作。二级教代会执委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和召开的具体工作,征集、整理和审查提案,提出大会召开方案和换届大会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

(二)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接待代表和教职工来访,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

(四)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抓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经常化和制度化建设,负责大会精神的传达贯彻,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五)做好大会的文秘工作、联络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六)完成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执委会一般由57人组成,在代表中选举产生。

执委会设主任一名,主持执委会的工作。执委会主任由执委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或由二级教代会选举产生。

教代会执委会应定期召开,遇有紧急解决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召开。

二级教代会执委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任期相同。召开教职工大会的,其选举产生的执委会任期为3-5年,具体任期时间由本单位党委(党总支)研究确定。

第三十三条  基层分工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具体工作机构,协助执委会做好二级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应建立提案制度。

提案的征集一般在会前进行。二级教代会每次会议召开前15日,应向代表布置征集提案工作。对代表的提案应及时审查立案,并交相关单位办理。

提案的征集和立案情况应在二级教代会上报告,提案的办理情况须在下次教代会上报告。

第三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可代表二级教代会对会议的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和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参与有关民主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三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应定期向代表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组织代表参与有关民主管理活动,充分发挥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  二级单位召开教代会,应将会议的组织形式、中心议题、日程安排、与会代表等事项预先向校教代会执委会书面报告并备案。

第三十八条  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二级教代会工作档案,会议的各类材料及日常工作形成的材料应及时归档。

第五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教代会执委会和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2021年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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